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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肇事案件因果关系认定及责任划分
        时间:2018-11-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基本案情 
          2016年5月16日13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夏某某驾驶云H1****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至西畴县S201线K155+230M路段时,车辆货箱所载的木材与道路上方韦某甲家搭建的塑料水管相挂后向前拖拽,致使搭建水管的支撑木倒地后上端刺穿对向由黄某某驾驶的云HQ****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右侧大灯直至驾驶室,造成云HQ****三轮车乘车人韦某乙受伤。事故发生后夏某某送韦某乙到医院抢救并报警,但韦某乙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西畴县公安局鸡街派出所测量(因交警队距现场较远,事故发生后鸡街派出所到场先行勘查),支撑木长656cm,在支撑木600cm处有铁丝捆绑过的痕迹,铁丝的另一头固定在公路一边的树上,捆绑点距离地面620cm米;云H1****号货车所载木材最高处距离地面465cm。西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犯罪嫌疑人夏某某载物高度违反装载规定,是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本过错,当事人韦某甲私自跨越道路架设管线的行为虽违法但与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故认定夏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西畴县公安局以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要求侦查机关对悬挂水管的支撑木埋入地下的长度进行测量,但支撑木已灭失,埋支撑木形成的洞已被填平,只有埋水管的韦某某称大概埋了其手臂长度的深度;经多次组织当事人、死者家属及保险公司进行调解,均未能达成赔偿协议。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夏某某虽有载货超高的违法行为,但是根据现场的测量,其载物的最高点距路面仅为465cm,而塑料水管悬挂高度最低一端为620cm,不可能挂到水管,而能够证明水管高度的关键物证及痕迹已灭失,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事故具体是如何发生的,即不能证明夏某某的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故应作存疑不起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韦某甲家架设的塑料水管的高度肯定低于465cm并与犯罪嫌疑人夏某某的货车相挂才能导致支撑木倒地并产生刺穿黄某某驾驶的三轮车的作用力,没有该违法行为就不会有事故的发生,故韦某甲应负事故主要责任,而犯罪嫌疑人夏某某只应承担次要责任,不构成犯罪,应作法定不起诉。 

          第三种意见认为,在同意第二种意见中分析的犯罪嫌疑人夏某某和当事人韦某甲分别存在违法行为的基础上,认为违法架设水管只是造成交通事故的条件,并不必然导致交通事故,而机动车驾驶人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因此犯罪嫌疑人夏某某至少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此外鉴于本案的特殊性,结合夏某某的自首情节,如果民事上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可作相对不诉处理,否则应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 

          三、评析 

          三种意见,源于两个焦点:一是因果关系的认定,二是事故责任的划分。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一)因果关系的认定 

          因果关系的问题,可以分两个步骤来判断:事实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1、事实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虽不等于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但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必须以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为前提。本案中,根据事故现场勘查情况,事故发生后车辆停下时,水管断裂一端仍然挂在犯罪嫌疑人夏某某车辆所载木材上,结合三轮车驾驶人黄某某所称“亲眼看见肇事车辆与水管相挂”的情况,因此其车辆所栽货物与水管有接触后才发生事故。虽然现场勘查时经测量塑料水管悬挂高度最低一端为620cm,但考虑测量的高度减去木桩埋在地下的高度才是水管的实际高度的情况、水管架设人韦某某证实的水管有自然下垂的情况,水管的最低点能够与车辆所载的货物接触并不矛盾。因此,犯罪嫌疑人驾驶车辆载物的行为、当事人韦某甲架设水管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是确定无疑的。 

          2、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一般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与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相比,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强调行为的违法性。那么,本案中有哪些当事人的行为是违法的呢? 

          首先,犯罪嫌疑人韦某某的超高载物行为是毫无疑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重型、重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上不得超过4米”,但夏某某的货车载物的高度为465cm,明显超高。 

          其次,当事人韦某甲私自架设管道的行为也是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跨越道路架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意见,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但是韦某甲架设水管的事情并未征得任何部门的同意。 

          以上的两个违法行为,均对事故的发生产生了作用,没有其中的任何一个违法行为,都不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而并非交警大队认定的事故发生与管线架设没有因果关系,因此本案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得以确立:多因一果的因果关系。至于第一种意见主张的查明“车辆与水管具体是如何相挂的”,对本案的定性没有实质影响,因此本案做存疑不起诉显然不妥。 

          (二)事故责任的划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33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因此,对于交通肇事罪而言,确定事故责任是定罪的关键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交通事故责任一般分为四个等级,从高到低依次是: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一般来讲,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就本案而言,前述分析已经证明,是两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事故的发生,则交警大队认定犯罪嫌疑人夏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责任划分明显不妥。那么在两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事故的发生的情况下,事故责任的划分,是不是依据过错行为发生的先后顺序来确定呢?这是第二种意见与第三种意见的焦点。笔者以为不是。在此情况下,责任的划分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二是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 

          先说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虽然犯罪嫌疑人夏某某及当事人韦某甲都有违法行为,但是二人的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却不是对等的:当事人韦某甲违法搭建水管的行为在因果关系中只是发生事故的条件,并不必然导致事故的发生,犯罪嫌疑人夏某某驾驶车辆时超高载物才是造成事故最根本、最主要、最直接的原因。 

          再说当事人的过错严重程度,在交通运输参与者中,驾驶机动车一方处在明显优势的地位,一旦发生事故,很容易对其他弱势参与者造成伤害,这也是道路交通安全法 “机动车第三责任者强制保险制度”、“安全驾驶”等规定的初衷之一,对驾驶机动车一方科以更重的责任和义务,在实际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过程中也普遍体现这一原则,因此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夏某某作为交通运输的直接参与者且作为优势一方,其应具有的注意义务应大于其他人,相应地其在没有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的过错程度就应大于其他人。 

          综合犯罪嫌疑人夏某某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均应大于当事人韦某甲的事实及情节,其负事故主要责任应予以认定,在此基础上其行为应构成交通肇事罪。第二种意见仅以违法行为产生的先后顺序划分责任轻重于法于理均有不当之处。第三种意见还在承认构成犯罪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了该事故与一般交通事故的区别,并结合赔偿调解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方式,充分考虑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性。 

          最后,本案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检察机关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当的该如何处理的问题。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但是,本案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没有再规定期限内对事故认定提出复核申请;事故认定不等同于鉴定,检察机关也不能按照刑诉法的规定要求重新认定;作出认定的人员在认定过程中没有严重影响程序公正的职务行为,公安机关内部也不能自行启动重新认定程序。该问题本院之前在办理其他交通肇事案时即遇到,经多方协调均未能重新认定,最终申请28365365tw五大联赛_365平台官方版下载_365bet提款规则公安局交警支队进行专家论证,以论证意见的形式出具了一个倾向性意见。因此就目前的法律法规来看,在实践中遇到这类问题只能靠司法人员根据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判断当事人至少要负的责任等次并决定案件定性。 

          四、本案处理结果 

          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家属及保险公司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表示谅解。西畴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月25日对夏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各当事人未申诉或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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