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主要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申请回避的权利。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4)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聘请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5)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讯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6)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7)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8)核对笔录的权利。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纠正;
(9)对侵权提出控告的权利。对于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10)获得赔偿的权利。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因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违法行使职权受到侵犯的,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应承担的诉讼义务,主要是对检察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不能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毁灭证据。
二、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在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开始介入刑事诉讼后,其主要权利有:(1)与担负有关案件审查起诉任务的检察院联系,向承办案件的检察人员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刑事辩护函等法律文书;(2)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资料;(3)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4)调查和收集本案有关材料;(5)在收集材料、掌握案情的基础上,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辩护意见。
辩护律师或其他辩护人的主要义务是:(1)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要遵守看管场所的规定;(2)辩护律师未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不得向被害人及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3)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隐匿、毁灭、伪造证据,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