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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机关知识产权综合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2022-04-18 

        案例一 

         

        大某视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张某等四人侵犯着作权案 

         

        【关键词】 


         

        网络侵犯着作权  平等保护  行刑衔接  企业合规 


         

        【要  旨】 


         

        信息化时代,检察机关要加大对网络侵犯着作权行为的惩治力度,依法平等保护境内外着作权人的合法权利。推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积极发挥法律监督在“行刑衔接”中的作用。结合办案推动行业治理,促进企业合规经营。 


         

        一、案件事实 


         

        2017年5月,大某视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某视界公司)成立,张某和李某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刘某、马某绿为该公司内容制作部主管。2018年5月,大某视界公司开发了名为“大某视界”的视频播放App上线运行。该程序上线后,大某视界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由刘某、马某绿组织部门人员下载、编辑大量境内外影片,通过视频App提供给用户观看,并以收取会员费的方式牟利。2020年1月10日,公安机关将张某等四人抓获。经对后台数据进行提取和鉴定:“大某视界”App编辑、上传的侵权影片中,包括美国电影协会成员公司享有版权的作品302部,用户观看42万余次,下载1.9万余次;腾讯公司享有版权的作品70部,用户观看8.1万余次,下载4千余次。“大某视界”App共有注册用户83万余个,充值支付订单9万余个,支付金额人民币140余万元。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19年12月,广东省深圳市市场稽查局执法中发现“大某视界”App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南山区检察院)通报相关情况,南山区检察院启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2020年1月,深圳市市场稽查局将该线索移送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南山区检察院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取证。2020年2月13日,南山区检察院以涉嫌侵犯着作权罪对张某等四人批准逮捕,并提出继续侦查意见。 


         

        2020年3月30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南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4月29日,南山区检察院以侵犯着作权罪对大某视界公司以及张某、李某、刘某、马某绿等四人提起公诉。 


         

        2020年11月11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侵犯着作权罪判处被告单位大某视界公司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等四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至十万元不等。部分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1年3月1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一)依法打击网络侵犯着作权犯罪,平等保护境内外着作权人的合法权利。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作品的传播更加便捷迅速,一些不法分子借助互联网实施侵犯着作权违法犯罪行为,不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也给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应当依法惩治。按照《伯尔尼公约》和我国着作权法的规定,涉案外国影视作品受我国法律保护。本案中检察机关秉持平等保护理念,加强对境内外权利人着作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切实维护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的合法权利。 


         

        (二)完善知识产权“行刑衔接”机制,形成保护知识产权合力。为畅通衔接渠道,解决信息不畅、“以罚代刑”等问题,南山区检察院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案件“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对于涉嫌犯罪的疑难复杂知识产权案件,有关部门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南山区检察院主动作为,依法提出法律适用意见,强化引导取证。在案件受理后,及时向行政执法机关通报案件处理进展情况,对案件办理中发现的共性问题进行梳理反馈,形成全方位保护知识产权合力。 


         


        (三)积极推动行业治理,促使企业合规经营。南山区检察院积极发挥职能,促使涉案企业剥离违法业务,进行全面合规整改。大某视界公司完善了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将App中侵权内容全部删除,并发布公告通报侵权情况,对充值用户进行退费,组织专门团队开展版权购买谈判。检察机关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会同深圳市版权协会,结合案例有针对性开展知识产权刑事合规宣讲,引导更多企业合法合规经营。 

         

        案例二 

         

        山东福某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马某强、郭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关键词】 


         

        侵犯商业秘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认罪认罚  促成民事调解 


         

        【要  旨】 


         

        检察机关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应及时告知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充分保障其知情权和参与权。做好知识产权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相关工作,加强释法说理,促使侵权人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达成民事调解,实现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案件事实 


         

        马某强、郭某曾系山东天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某公司)员工。2017年10月,马某强从天某公司离职后借用他人身份成立山东福某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某达公司)。马某强实际控制、经营该公司,并聘用郭某任技术总监。2017年10月至2018年8月间,郭某违反保密协议和保密规定,在福某达公司使用天某公司的技术信息生产经营与天某公司同类的流化床干燥装置,所得违法收入均进入福某达公司账户。经鉴定,天某公司拥有的一体化埋管流化床处理装置技术信息是商业秘密,福某达公司使用的流化床技术信息与天某公司的上述技术信息相同。经审计,福某达公司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造成天某公司损失人民币480余万元。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19年4月16日,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以犯罪嫌疑人马某强、郭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移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高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高新区检察院依法向被侵权方天某公司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听取其意见。天某公司提出希望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降低维权成本,挽回经济损失。高新区检察院通过走访权利人了解涉案技术,听取有专门知识的人意见,综合审查全案证据,夯实相关证据基础,追加认定福某达公司涉嫌单位犯罪。 


         


        2019年10月14日,高新区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被告单位福某达公司以及被告人马某强、郭某提起公诉。2020年6月10日,天某公司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同年8月3日,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一审判决,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单位福某达公司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马某强、郭某有期徒刑四年和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和五万元;判决福某达公司赔偿天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80余万元,马某强、郭某负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被告单位和二名被告人均提出上诉。二审期间,检察机关加强释法说理,促成二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福某达公司与天某公司在二审开庭前签订谅解协议书,主动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2021年4月2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谅解协议书内容为基础,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二审法院将达成民事调解作为量刑上的酌定从轻情节予以考虑,于2021年6月4日作出二审判决,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单位福某达公司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马某强、郭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和五万元。 


         

        三、典型意义 


         

        一)及时告知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充分保障其合法权利。2021年2月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工作,切实保障权利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权利人通过参与诉讼活动,及时获知办案进度,补充权利证明、经济损失等证据材料,就案件专业性问题发表意见,并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利于及时查明案件事实,促进案件依法及时公正处理,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 


         

        (二)加强知识产权检察集中统一履职,发挥综合司法保护作用。对知识产权案件实行集中统一履职,有助于实现对权利人权益的最佳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利于一体解决刑事责任追究和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减少权利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诉累,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本案检察机关在天某公司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积极做好程序衔接、调解赔偿等相关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三)依法惩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加强释法说理促成赔偿谅解。本案检察机关通过走访权利人、听取专家意见等方式,解决技术疑难问题,准确认定商业秘密和侵权行为,为指控犯罪奠定坚实基础。加强释法说理,促使被告人认罪认罚并主动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双方达成谅解协议,二审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并作为二审判决酌定从轻情节予以考虑,既有力惩治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又切实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