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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开设赌场犯罪典型案例
        2022-02-10 

        案例一

         

        刘某某、曾某某等11人开设赌场案 

         

        【基本案情】 


         

        2018年,被告人刘某某、曾某某等人经商议后,将原先各自建在国内运营的“极速”“鼎鑫”两个网络赌盘的软件服务器移设至某国合并运营,并招纳人员出境负责赌场的运营管理。赌场开设“北京赛车”“重庆时时彩”“幸运飞艇”等赌博项目,通过电信网络发布信息等方式,在网络上组织招揽包括福建、湖南、江西等十余省的9242人为会员进行赌博,并以给会员“返水”、客服人员提成、发展代理的方式逐渐做大并陆续新增多个赌盘。截至2019年11月案发,涉案赌资流水达24亿余元,该犯罪团伙非法获利2400多万元。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日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刘某某、曾某某等11名被告人七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最高55万元的罚金。该案经二审审理,判决已生效。 


         

        【办案经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通过技术手段调取相关证据,依法认定该案的涉案赌资及相关人员的非法获利;针对33名涉案人员仅到案11人,大部分涉案人员尤其是负责赌场财务管理的核心人员滞留境外未归案的情况,检察机关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与公安机关共同通过加强政策法律宣讲,督促在案人员及其家属动员同案人投案。后部分涉案人员主动从境外回国投案。 


         

        【典型意义】 


         

        1.该案社会危害性大。网络赌博这种新型开设赌场犯罪,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诚信和社会秩序,导致受害者深陷泥潭。本案涉及地域广、人员多,涉案金额大,侦查机关调查取证的16名参赌人员,总计输了500多万元,无一人获利。其中有的参赌人员短短半个月内就输了110多万元,倾家荡产,导致生产经营项目资金链断裂;有的参赌人员经微信好友推荐参与赌博后,从小赌到大赌,整天沉迷于网络赌博,玩物丧志;有的参赌人员是父子,输了数十万元,因债务导致父子反目成仇。 


         

        2.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依法严惩该犯罪,检察机关在依法提出的量刑建议中,综合考虑该案社会危害性,对于所有的被告人建议不适用缓刑,并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查明的非法获利数额,建议对各被告人并处相应的罚金刑,以剥夺其再犯的能力。同时,对于认罪悔罪,成功规劝同案人投案的被告人,依法认定为立功,建议对其减轻处罚。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相关意见。 

         

        案例二

         

        吴某等63人开设赌场系列案


         

        【基本案情】 


         

        1999年至2020年8月期间,吴某、邓某某等人与许某(另案处理)相互纠合,依托某国外赌场,以开展高尔夫球运动等“商务活动”为名,采取游、住、赌一体化的经营模式,组织我国公民入住位于该赌场所在的酒店并到赌场参与赌博活动。2020年后,该犯罪组织为牟取更多的非法利益,依托该实体赌场发展面向中国公民的网上赌博业务,并将实体赌场的中国籍“洗码”人员发展为赌博网站股东代理,再通过股东代理发展下级代理及会员。股东代理与下级代理利用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等方式收取赌资,通过与赌博网站五五分成和抽取赌客投注金额0.8%提成的方式获取非法利益。该犯罪组织共发展中国籍股东代理与下级代理51名,发展中国籍赌博会员数百名,涉案赌资达2.5亿元。 


         

        【办案经过】 


         

        该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在案件定性、事实认定、证据收集等方面提出引导侦查意见,全面完善案件证据体系。因该案具有主要犯罪行为在国外实施、涉案人员多、陆续到案等特点,检察机关对于在案人员,分案处理,目前已对该系列案全部案件依法提起公诉,对组织中国公民出境赌博、招揽中国公民参与网络赌博人员中的11名赌场高管、骨干成员依法从严惩处,提出有期徒刑六年至三年不等的量刑建议,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已宣判。 

         


         

        【典型意义】 


         

        1.一些民营企业主成为境外赌博犯罪集团重点“围猎”的目标。在该案中,犯罪分子以较有经济实力的民营企业主为重点目标群体,利用与“商务公司”合作组织出国或者与旅行社合作吸引高尔夫球客户的名义,组织我国境内民营企业主出国入住赌场所在的酒店,参与赌博,有的参赌人员还被一步步引诱发展为代理,继续组织其他人员出国赌博,实施开设赌场犯罪。该案中的被告人文某某、王某等人原是民营企业主,先是成为赌博会员,后注册成为代理以求快速“翻盘”,最终深陷泥潭,走上犯罪的道路,而自己经营的企业也因群龙无首,面临破产。 


         

        2.部分赴境外务工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为赚取“快钱”走上犯罪的道路。因疫情原因,境外实施开设赌场犯罪的团伙为继续牟取非法利益,多开始向网络赌场转型。该系列案中的邓某某等人原是赌场的厨房员工,后兼职“洗码”,从中赚取“快钱”,并注册成为该赌场网站股东代理,招揽中国公民参与网络赌博。牟某某为该赌场人事部主管,明知该犯罪团伙大肆组织我国公民出境赌博并招揽我国境内公民参与网上赌博,仍负责招聘、培训“荷官”(在赌场内负责发牌等事项的人),成为开设赌场犯罪的帮助者。该二人原本都是普通的出国务工人员,但因法律意识淡薄,一直误以为自己在国外从事的是合法工作,最终成为了犯罪集团的成员,走上了犯罪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