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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猎捕鸟王山候鸟676只 五名被告获刑并承担民事公益替代性赔偿责任
        2022-04-11 

        近日,富宁县人民法院对富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一批猎杀富宁驮娘江省级自然保护区鸟王山片区候鸟的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富宁县人民检察院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五名被告承担26.136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并向社会公共赔礼道歉。

        被告邓某金、邓某廷、邓某昆、陈某林、邓某康分别于2020年9月至10月期间,使用诱捕灯、捕鸟网在驮娘江省级自然保护区鸟王山片区和附近的禁猎区与禁猎期捕猎野生动物共计677只(件),其中候鸟676只、花白竹鼠1只。

        经鉴定,被猎杀的野生动物种类有:国家Ⅱ级保护动物仙八色鸫、小鸦鹃;国家保护“三有动物”中白鹭、绿鹭、池鹭、草鹭、牛背鹭、夜鹭、黄苇鬼、四声杜鹃、大杜鹃、小杜鹃、发冠卷尾、杜鹃属、白胸苦恶乌、普通夜莺、噪鹃、普通翠鸟、蓝翡翠、黑枕黄鹂、红尾伯劳、虎纹伯劳、紫背苇璃、山斑鸠、白喉斑秧鸡、三宝鸟、花白竹鼠等;无保护级别动物厚嘴苇莺、白胸翡翠。经济价值合计26.136万元。

        五名被告将捕猎到的候鸟杀后存放于自家冰箱中,被公安机关查获,同时发现被告邓某金、邓某昆、陈某林非法持有枪支。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富宁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的行为在触犯非法狩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同时,严重危害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遂依法以非法狩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提起公诉,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五名被告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6.136万元和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中邓某金、邓某昆、邓某廷、陈某林四名被告对自身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外,并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表示予以接受,但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全额履行经济赔偿责任。针对被告意见,结合调查情况及庭前会同县人民法院、县林业、草原局沟通制定的应对方案,富宁县人民检察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变更诉讼请求为由四名被告承担部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后无偿担任云南省驮娘江省级自然保护区鸟王山片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员和野生动物义务宣传员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对于被告邓某康因其认罪态度差,不认罚,故附带民事部分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邓某金、邓某昆、邓某廷、陈某林四名被告对于变更诉讼请求没有异议,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共计赔偿野生动物资源经济损失46000元,当庭履行完毕。此外四名被告承担替代性赔偿责任即无偿担任云南省驮娘江省级自然保护区鸟王山片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员和野生动物义务宣传员,其中邓某金四年、邓某昆三年、邓某廷和陈某林二年。

        为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办案效果,3月29日在检察官的组织下,四名被告在村内向村民进行公开赔礼道歉,使村民通过身边人事例认识到捕食野生动物不仅会触犯法律同时还需付出巨大的经济代价,需改变猎食野生动物的习惯。当事人自己也表示今后不会猎食野生动物并积极向村民进行宣传教育。?

        因邓某金、邓某昆、邓某廷、陈某林四名被告认罪态度好,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富宁县人民法院对其量刑上从轻处罚,均适用缓刑,依法判处被告邓某金犯非法狩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邓某昆犯非法狩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决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邓某廷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陈某万林犯非法狩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此案的办理,富宁县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立足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在维护司法权威的同时,体现法律的人道与司法的“温度”,将“教育与惩戒并重”理念贯穿办案全过程。既考虑案件当事人的实际困难情况,又将法律权威落实。

        “德至禽兽、泽及草木、恩至于土”。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自然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发展的重要基础,近年来富宁县人民检察院不断加大野生动物保护办案力度,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将刑事公诉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步进行,既追究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又使其承担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完善了追责体系,进一步提升野生动物保护效能,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防范公共卫生风险,为富宁县“山峦层林尽染、平原蓝绿交融、城乡鸟语花香”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