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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发】二十多年前化名结婚,如今遇上养老难题
        时间:2022-11-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二十多年前,任某一时糊涂用假身份登记结婚,没想到多年后遇到一连串养老难题。检察机关依据新的司法解释制发检察建议,推动这一行政争议获得实质性化解,年近花甲的任某终于圆了老有所养的梦——

        任某不会想到,自己改名换姓在街头办了身份证、领了结婚证、生了孩子,20多年后,却把自己晚年生活拖入困境:医保、社保不能缴,养老金不能领,征地拆迁补偿款没有她的份……诸多的不能,给年近花甲、生活困难的她增添了许多烦恼。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检察院能动履职,推动相关职能部门实质性化解了一起行政争议,让这场虚假婚姻登记有了圆满结局:任某原结婚证上的相关信息得以变更,户口也迁入了厦门。


        一个错误的决定

        化名结婚,埋下老有所忧


        1963年12月,任某出生在四川省的一个普通家庭,成年后她辗转广州等多地谋生。1999年,任某经人介绍从广州来到厦门相亲。这年,她已经36岁。这么大年龄还未婚,别人会不会认为自己是来骗婚的?她在心里打了无数个问号。

        “自己的名字不好听,改个名字或许能改变命运吧!”不了解改名换姓会有什么后果的任某,在从厦门回到广州后,办了一个名为“杨晓兰”、出生年月为1974年12月的假身份证。之后,任某就以“杨晓兰”的身份顺利地和厦门市集美区的曾先生结了婚。2000年,他们生育了一个女儿。在孩子满月后,她向丈夫坦白了一切,并在丈夫的陪同下将“杨晓兰”的虚假身份证上交居住地派出所,之后就不了了之:任某一直以“杨晓兰”的名字在当地某村生活至今。

        曾先生三级残疾,没有劳动能力,也没有生活来源,家庭的重担全落在任某的身上。近年来,任某积劳成疾,想到自己终将因年迈丧失劳动能力,到那时家里没有收入来源,仅靠丈夫一人的养老金该如何保障生活?她开始为自己将来“老无所养”担忧。她不想拖累女儿,想有尊严地活着,想拿到作为一个厦门市民所能享有的养老金……

        一个难以解开的结

        无法落户,居民权益保障难


        任某拥有一份厦门养老保险的前提是,她是厦门居民。任某50多岁了,没有厦门户口。2014年以来,她多次往返于辖区民政局和居住地派出所,希望能以夫妻投靠落户,但问题始终无法解决。

        派出所认为,任某结婚证上登记的名字“杨晓兰”并非她的真实姓名,不能办理夫妻投靠落户;民政局要求任某提供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其嫁到厦门后改名为“杨晓兰”的证明,方可更正结婚登记信息;而派出所因为在系统中未能查到“杨晓兰”的相关信息,需先到户籍地公安机关办理更名手续;户籍地派出所回复,任某已离开四川近30年,难以开具证明。

        2017年,任某听说父母可以投靠子女落户,于是她委托厦门市某司法鉴定所,对她和女儿曾某某之间有无亲生血缘关系进行亲子鉴定。鉴定意见书认定:任某为曾某某的生物学母亲。

        有了这一纸鉴定,任某像是看到了解决问题的曙光。但因女儿系未成年人,且名下没有房产,任某持有该鉴定意见书仍无济于事。政府部门驻该村两任书记多次沟通协调,这道门槛依旧难以跨越。

        一个圆满的结局

        各方合力,解了急难愁盼


        今年7月,厦门市检察院将福建省检察院转来的任某“不实结婚登记信息难更正”“难落户”的线索移送集美区检察院受理审查。

        “集美区检察院领导高度重视,走访了任某所在地村委会,了解任某在该村居住、生活情况;前往任某家里,全面了解案情、现场听取任某诉求;走访辖区派出所,了解户籍落户条件;走访区民政局查阅婚姻档案、了解当时婚姻登记情况……”办案检察官介绍,大量证据证实,任某与“杨晓兰”确系同一人。既然是同一人,又不是骗婚,只需将原不实结婚登记信息予以更正,似乎难题就能迎刃而解。但事情并非这样简单。

        民政部门认为,本案所涉婚姻是虚假的,应先作撤销处理,当事人再持真实证件办理结婚登记。对此,承办检察官分析认为,如果“被撤销”就意味着婚姻自始无效,任某与丈夫23年来的夫妻关系就变为非法同居关系,女儿则成了非婚生子女,这又将影响到其他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据介绍,今年5月,厦门市政府发布的《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中规定,夫妻投靠的,取消被投靠人来厦落户年限要求,只需夫妻结婚登记时间满一年。“对于任某来讲,等待一年也是一种煎熬,她已经老了,等得太久太久了。”办案检察官说。

        是直接变更结婚登记信息,还是先撤销再变更?9月23日,集美区检察院与民政局深入沟通后,主持召开任某婚姻登记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题会议,听取民政局、当地镇政府、派出所和村委会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的意见,共商解决办法。最后,各方取得共识,使用原“集婚字第99405”结婚证的编号和日期,对案涉婚姻作变更登记。

        10月14日,集美区检察院根据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向区民政局制发检察建议,对“集婚字第99405”结婚证上女方的信息进行更正。很快,民政局对任某与曾先生的婚姻登记信息进行了变更,任某持补发的结婚证顺利办理了落户事宜。

        11月14日,任某来到集美区检察院,将一面“排忧解难人民检察 无私为民 彰显党性”的锦旗和一封感谢信送到承办检察官手上,以肺腑之言表达了自己的感激之情:“检察官与我非亲非故,却为我们贫困家庭的烦心事操劳,解决了20多年的老大难问题。现在,千言万语也难以诉说检察官对我们全家的恩情。”

        据介绍,1999年任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已过追诉时效。当年,在婚姻登记全国未联网、一代身份证信息不能通过系统识别、当事人身份证照片与本人一致等情况下,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办理婚姻登记时已尽到审核义务,亦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况。

        如今,集美区检察院检察官为民办实事解难事的故事,在任某居住的村里口口相传。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张仁平 陈文绘
        编辑:石佳 李文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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