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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侦查监督类案件办案期限
        时间:2017-09-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1)审查逮捕案件办案期限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一十六条,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第三百二十九条,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报请逮捕书后七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报请逮捕书后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2)不批准逮捕复议案件办案期限 

          第三百二十三条,对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另行指派办案人员复议,并在收到提请复议书和案卷材料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公安机关。 

          (3)不批准逮捕复核案件办案期限 

          第三百二十四条,对公安机关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的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的十五日以内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如果需要改变原决定,应当通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撤销原不批准逮捕决定,另行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必要时上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4)立案监督案件相关期限 

          第五百五十七条,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应当制作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者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及时送达公安机关,并且告知公安机关在收到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者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七日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回复人民检察院。 

          第五百五十八条,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后,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进行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侦查监督部门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通知控告检察部门,由其在十日以内将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和根据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 

          第五百五十九条,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应当制作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说明依据和理由,连同证据材料送达公安机关,并且告知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对通知撤销案件书没有异议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并将立案决定书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书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 

          第五百六十条,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依法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后超过十五日不予立案或者既不提出复议、复核也不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公安机关仍不纠正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协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 

          公安机关立案后三个月以内未侦查终结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公安机关发出立案监督案件催办函,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向人民检察院反馈侦查工作进展情况。 

          (5)立案监督复议案件期限 

          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通知有错误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审查,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七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 

          (6)立案监督复核案件期限 

          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对于公安机关不接受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7)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办理期限 

          第二百七十八条,公安机关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应当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写明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 

          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侦查部门认为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本院侦查监督部门移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意见及有关材料。 

          (8)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办理期限 

          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款,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意见审查后,应当提出是否同意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意见,报检察长决定后,将侦查机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意见和本院的审查意见层报有决定权的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有决定权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决定,并交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送达公安机关或者本院侦查部门。 

          (9)侦查活动监督复查案件办案期限 

          第五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纠正意见不被接受,公安机关要求复查的,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的书面意见后七日以内进行复查。经过复查,认为纠正违法意见正确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认为纠正违法意见错误的,应当及时撤销。 

          (10)侦查活动监督复查结果的审查案件办案期限 

          第五百七十一条第二款,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的纠正意见正确的,应当及时通知同级公安机关督促下级公安机关纠正;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的纠正意见不正确的,应当书面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并及时向公安机关及有关侦查人员说明情况。同时,将调查结果及时回复申诉人、控告人。 

          (11)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有关期限 

          第六百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向有关办案机关提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的,应当要求有关办案机关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本院。有关办案机关没有采纳人民检察院建议的,应当要求其说明理由和依据。 

          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办案部门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具体程序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12)报请核准追诉案件审查期限 

          第三百五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开展必要的调查,经检察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同意核准追诉的意见,在受理案件后十日以内制作报请核准追诉案件报告书,连同案件材料一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13)备案案件办理期限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具体办理期限为: 

          第一,各级院向自治区院报送备案审查案件应当在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三日之内,外国人犯罪案件应当在作出逮捕决定后四十八小时以内,将备案报告,连同有关法律和工作文书,一并报送自治区院侦查监督处备案。如果一案的备案内容涉及多项备案范围的,要在备案报告中注明备案类型。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备案材料扫描后,通过机要通道或内网邮箱报送。 

          第二,经审查,认为需要补报案件材料的,自治区院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责成下级人民检察院补报。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上一级人民检察院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按要求报送。 

          第三,经备案审查,自治区院按照规定的程序作出改变原决定意见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并在收到自治区院的书面通知或决定之日起五日以内,将执行情况向自治区院报告。 

          第四,侦查监督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十日内,由承办人填写逮捕案件备案审查表,提出是否同意下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的审查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对于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完成审查程序。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错误的,或者发现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而未决定逮捕情形的,或者备案中发现的质量不高或问题明显的案件,必要时可以要求办案单位汇报或调卷审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在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后,书面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或者由自治区院直接作出相关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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