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申请监督案件办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2)民事执行监督案件办案期限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五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申请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
对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案件和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案件的审查期限,依照前款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