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马关县人民检察院适用速裁程序办理了李某某危险驾驶案,从起诉到审判环节,仅用时短短十一天。
2021年11月5日,被告人李某明知自己已经醉酒的情况下,仍心存侥幸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李某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含量为139.82mg/100ml,依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GB19522-2010)》之规定,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2年3月11日,马关县公安局将李某某危险驾驶案移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该院检察官认真对案件事实及证据材料进行审查,该院于同月16日向马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马关县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该案,并采纳被告人在认罪认罚的基础上提出的量刑建议,李某某被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
近年来,因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比例居高不下,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侵害,为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检察官用李某某危险驾驶的典型案例警醒大家,要牢固树立并履行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社会承诺,从源头上杜绝酒驾犯罪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