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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砚山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部门决算
        时间:2022-08-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砚山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部门决算

         

        目录

        第一部分  砚山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砚山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砚山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职能作用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和正确的实施。主要职责:1.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2.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3.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4.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5.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6.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7.负责其他应当由砚山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2021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1.履行检察职能,着力构建平安砚山法治砚山。一是狠抓“四大检察”均衡发展,维护社会公平公正。做优刑事检察,积极履行检察职能,对重大、疑难的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侦查取证,对存在问题的案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监督侦查机关纠正违法行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16件,监督撤案5件,已撤案5件。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23件次。纠正漏捕10人,纠正漏捕后起诉9人。提出抗诉4件。纠正移送起诉遗漏罪行15人,纠正遗漏同案犯19人。书面纠正审判活动监督1件。撤回起诉2件2人。提前介入侦查24件。向州检察院报送职务犯罪案件线索1件,初核州检察院交办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2件2人。做强民事检察,以贯彻实施民法典为契机,围绕民法典新规定新精神,转变工作理念,坚持敢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坚持公正与效率、监督与支持并重,更好发挥检察机关在维护和促进民事司法公正中的职能作用。共受理各类民事检察案件45件。其中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民事申诉案件9件,审结8件。审查民事审判程序中的违法行为2件,发出检察建议2件。审查民事执行活动的违法行为23件,发出检察建议22件。审查支持起诉案件11件。做实行政检察,坚持以司法办案为中心,秉持精准监督理念,以做实行政检察为目标,扎实开展行政诉讼监督。共办理行政检察案件14件,其中向人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12件;向行政机关制发纠正违法类检察建议2件。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积极稳妥地探索新领域办案,通过深入走访、12309热线、微信客户端等收集并梳理出行政机关和社会各界关注的公益保护2类13项问题,以问题为导向,主动作为,积极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筑牢公益诉讼根基。横向加强与住建、国土、市场监管等多部门联合,建立联络员制度,常态化信息共享及线索移送制度、专业咨询协助制度、诉前督促制度等,形成良性互动。今年共受理公益诉讼线索49条,行政公益诉讼立案37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35件。受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线索7条,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件。开展“公益诉讼宣传月”活动,下乡宣传2次,发放宣传资料150余份。二是打击治理跨境违法犯罪,巩固强边固防工程。积极贯彻落实“政治安边、富民兴边、军事强边、外交睦边、科技控边”的工作布局和“党委把方向、政府总协调、军队当骨干、警方抓治理、民众为基础”的治边格局,紧紧抓牢抓实强边固防的各项工作措施,坚决守住不发生境外疫情输入事件、暴恐事件、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恶性案件、重大负面舆情、重大涉外事件、大面积动物疫病输入事件“七个不发生”的地点,积极开展打击整治跨境犯罪专项行动,紧盯涉毒、涉恐、走私、诈骗、偷越国(边)境、越境赌博等跨境违法犯罪,坚持“打防管控建”一体化推进、综合施治的思路,与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健全落实党政军警民合力强边固防机制,筑牢祖国西南边疆安全稳定屏障,切实维护边疆稳固、边境安宁、社会稳定,今年共受理审查逮捕跨境案件6件10人,受理审查起诉案件8件30人。三是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推动扫黑除恶常态化。今年来,共办理涉黑涉恶案件2个团伙,严格落实领导包案制度,抽调精干力量组成专业化办案团队,办案期间多次召开院内检察官联席会及公检法联席会议,做到正确认定事实,准确把握证据标准,精准适用法律,确保案件质量。不断加强学习提高线索的深入摸排发现能力,在办案中共发现“保护伞”线索57条,已按要求移送州检察院及县纪委监委调查。开展重点行业领域整治行动,对办理的涉黑涉恶案件深入分析查找案件发生原因,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积极参与行业乱象整治,针对办理涉黑涉恶案件过程中发现的行业监管漏洞,向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1份,目前已收到回复,及时堵塞了监管漏洞,铲除黑恶势力土壤。四是做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认真履行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职能,积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捕诉监防教”一体工作机制,推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深入发展。今年来,共受理审查逮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0件36人,批准逮捕13件21人,不批准逮捕8件16人,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7件47人,提起公诉19件33人,不起诉3件4人,附条件不起诉9人,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后不诉5人。共批准逮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3件29人,提起公诉18件20人。积极组织开展各类法治教育活动,提升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2021年,检察官法治副校长到学校开展法治宣讲10次,通过法治教育进一步提升了师生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积极调动各方力量,依托民政、教育等职能部门,形成“司法救助+民政救助+心理救助+教育帮扶”的多元化救助工作格局,扎实做好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工作,今年来共对7名涉案未成年人开展救助。五是做好检察环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全力参与砚山县平安建设“五大攻坚战”,深入开展锻造政法铁军、命案防控、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安全感和满意度“双提升”,深入推进平安砚山、法治砚山建设,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助推砚山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严格落实信访维稳责任,受理的28件来信来访案件,均按照七日程序性答复三个月内办理过程和结果答复的要求妥善办理。办理上级院交办刑事申诉案件2件。监督纠正监外执行违法违规案件10件10人,分别向司法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4份、向公安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6份,均已收到书面回复。开展社区矫正检查30余次,与社区矫正人员谈话120余人次,防止社区矫正人员再次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2.履行检察职能,为砚山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一是多措并举,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严厉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今年来共受理审查逮捕“断卡”行动案件18件45人,批准逮捕14件31人,受理审查起诉15件40人,提起公诉6件11人,及时有效打击犯罪,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积极开展反诈宣传,在院内、挂钩点网格点和村寨开展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培训、宣传活动,利用院内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推送宣传知识,督促干警群众下载注册国家反诈中心APP及“金钟罩”防范电信诈骗微信小程序,在社会上营造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强大宣传声势,筑起全民防诈反诈意识,有效防范电信诈骗。加强金融风险防范。积极落实最高检“三号检察建议”,主动加强与各部门沟通,凝聚齐抓共管意识,做好金融领域法治宣传及犯罪预防;与金融部门联合开展工作,就有效推动联席会议机制、案件线索发现移送、信息共享、行业治理等方面进行共同商讨,统一思想认识,形成打击合力,有效推动反洗钱工作有序开展,全力服务保障防范金融风险。充分发挥检察建议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中的重要作用,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及时发出检察建议,针对今年4月以来砚山县蚌峨乡辖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发案率高的情况,及时向蚌峨乡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得到乡镇高度重视。二是立足民生福祉,着力保障人民权益。严厉打击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打击涉农资金等刑事犯罪,办好发生在基层和群众身边的腐败犯罪案件,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办理了2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贪污、侵吞国家惠农补贴资金等职务犯罪案件,及时追回损失,严厉打击了犯罪,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助力农民工权益保障。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积极深入履行职责,加强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积极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沟通协调,对劳务公司和民工之间积极调解处理,最终保障农民工工资得到及时支付。在履行“农民工讨薪”专项活动监督职责中,发现相关部门在存在保障农民工工资制度履职不充分、执法程序不规范的问题,我院立案监督后向该部门制发了检察建议,督促其充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加大食药安全领域保护力度。贯彻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持续打击食药违法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放在心上,守护群众美好生活。在开展“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中,共梳理案件线索7条,立案7件,发出检察建议4件。在乡镇食品安全情况摸排中,针对发现的售卖过期食品、健康证过期等普遍问题,边调查边进行食品安全法规宣传,为检察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的整改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促进被监督行政主体对检察建议的采纳落实。保障群众出行安全。今年来,我院主动聚焦城区道路基础设施破损严重、维护不到位的问题,“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就道路维护、窨井盖安全规定、人行道规范等问题向3家行政主管监管部门共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4件,助力行政机关厘清权责、履职到位,使城区道路状况得到极大改善,获得人民群众的认可。积极为民办实事。以队伍教育整顿与党史学习教育为契机,积极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干在实处、走在前列”“五大攻坚战”等实践活动,依托检察工作实际,推出一批具有检察特色的便民利民举措,以社区“双报到”、志愿服务活动、“七城创建”、落实“一号检察建议”、落实“三号检察建议”为突破口,以实际行动解决人民群众急、难、盼的关心事,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475件次,推出便民措施4项,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满意感。三是服务发展大局,护航民营发展。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经济发展秩序,严厉打击侵犯企业权益的刑事犯罪,依法惩治破坏市场秩序、侵犯企业产权和合法权益的经济犯罪,有效维护市场公平,营造健康有序的生产经营秩序。今年来共受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犯罪6件9人,批准和决定逮捕7件8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12件34人,提起公诉3件5人。强化对企业合法经营的保护,对查办企业管理者或其他关键岗位的工作人员犯罪案件时,加强沟通协调,加强对“少捕慎诉慎押”等司法理念的运用把握,合理掌控办案时间和进度,确保企业做好生产经营衔接工作,努力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慎重使用扣押、冻结、逮捕、拘留等措施,例如今年办理的1件涉及民营企业案件,该案犯罪情节轻微,涉案人员积极退赃并有悔罪表现,为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承办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让其专心经营为砚山地方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积极履行普法责任,结合司法办案,积极对民营企业开展法治讲座,着力加强法治宣传,大力帮助和促进企业和经济人士强化依法经营的意识,明确法律红线,慎重看待法律风险,促进企业及从业人员守法经营,提高经营管理的法治化水平,今年来共为企业开展法治宣传1场次。

        3.强化责任担当,准确规范履行检察权。一是持续推进认罪认罚,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成立了以检察长为组长,分管刑事检察的副检察长为副组长,全体员额检察官为成员的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每月定期听取认罪认罚适用情况汇报,分析并安排认罪认罚工作。坚持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用尽用,积极对嫌疑人做思想工作,强化自愿认罪审查、减少社会对抗,修复当事人关系,不断提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率,2021年共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982人(应适应1132人),适用率为86.75%。适用认罪认罚后提起公诉946人,其中提出确定量刑建议868人,占91.75%。法院采纳量刑建议839人。二是做好羁押必要性审查。严格贯彻落实《云南省检察机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实施方案》要求,严格对符合的案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适宜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2021年我院对羁押人员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共变更强制措施19人,均已变更为非羁押强制措施。三是强化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加强监管活动监督,办理刑事执行违法、违规案件35件,已纠正35件,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35份,均已收到看守所的书面回复。与看守所管教民警、驻所武警官兵联合共开展安全防范检察22次,召开联席会议4次,对在驻所检察中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隐患及时沟通并加以解决。受理被监管人及其家属的控告、申诉、举报等2件2人,已转办并回复2件2人。办理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案件1件1人,经过核查,未发现侦查机关在办理案件中有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等违法情形。协助州检察院开展死刑刑场监督5件5人。四是强化案件监督管理。开展好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为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公信,对办案活动开展人民监督员监督,目前在办理疑难复杂案件邀请人民监督员到场公开听证1次,检察开放日活动中邀请了人民监督员参观1次,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加强检律协作座谈会2次、参加公开文书送达1次。围绕加强检律协作构建新型亲清检律关系为主题,开展相关座谈会2次,邀请了各律所律所代表和人民监督员参加会议。强化案件流程管理,把流程监控的视角延伸到各个诉讼环节,共开展流程监控203件次,以口头方式向办案人员发送案件流程监控提示函203份。抓好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发布程序性信息1165条,公开法律文书678份,发布重要案件信息45条,进一步增强执法办案工作透明度。

        4.强化政治担当,打造过硬检察队伍。一是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建设学习型机关。旗帜鲜明讲政治,始终坚持正确的检察工作方向,严格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在工作中始终坚持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政法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执行中央各项方针政策和对检察工作的要求,自觉维护中央的大政方针和宪法法律权威。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将党史学习教育与弘扬新时代“老山精神”“西畴精神”“干在实处、走在前列”行动相结合,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从百年党史中汲取奋进力量,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二是扎实开展教育整顿,建设过硬检察队伍。围绕政法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要求,发扬刀刃向内的精神,开展刮骨疗毒式的自我革命。全面加强政治教育、警示教育、英模教育,以全体干警会、支部会、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等形式开展集中学习20次,围绕习近平法治思想、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弘扬新时代“老山精神”等为主题开展政治轮训3期,以学深悟透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政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主题为干警上党课1次,全院干警参学率达到100%。全面开展问题自查,共有18名干警主动说明情况,经甄别有9人12件属顽瘴痼疾,运用执纪监督四种形态第一种形态处理8人(其中,提醒谈话4人,批评教育4人)。通过队伍教育整顿,全院干警经历了一场思想上的洗礼、灵魂上的荡涤,干事创业的精气神不断高涨,到达了政治生态进一步优化、纪律作风进一步好转、素质能力进一步增强、执法司法公信力进一步提升的目标。三是加强纪律作风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严守“讲政治、守纪律、负责任、有效率”的要求,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教育作为干警教育管理的重要内容,一丝不苟贯彻中央、省、州、县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等规定,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促进廉洁公正司法。今年以来,开展政治生态分析研判1次,开展警示教育10余次。严格执行党组议事规则,“三重一大”提交党组集体讨论决策,认真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和末位表态制,努力做到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积极推进“清廉机关”建设,广泛开展清廉主题活动,推动清廉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形。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砚山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分别是:砚山县人民检察院。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砚山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末实有人员编制44人。其中:行政编制44人(含行政工勤编制0人),事业编制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42人(含行政工勤人员0人),事业人员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离退休人员1人。其中:离休1人,退休0人。

        实有车辆编制7辆,在编实有车辆6辆。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砚山县人民检察院没有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和国有资本经营支出,故《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无数据。 

        第三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砚山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收入合计1,510.14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400.32万元,占总收入的92.73%;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事业收入0万元(含教育收费0万元),占总收入的0%;经营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附属单位缴款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其他收入109.82万元,占总收入的7.27%。与上1529.23万元对比减少18.82万元下降1.23%。下降的主要原因:一是本年无退休人员,减少职业年金记实资金预算。二是上年地方财政解决转录人员职业年金记实资金,本年无此项预算三是减少上年退休人员工资福利经费。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砚山县人民检察院部门2021年度支出合计1,514.8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025.59万元,占总支出的67.7%;项目支出489.27万元,占总支出的32.3%;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共0万元,占总支出的0%。与上年1553.19万元对比减少38.33万元下降2.47%下降的主要原因:一是本年无退休人员,减少职业年金记实资金预算。二是上年地方财政解决转录人员职业年金记实资金,本年无此项支出三是减少上年退休人员工资福利经费。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21年度用于保障砚山县人民检察院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1,025.59万元。与上年1175.17万元对比减少149.58万元,下降12.73%下降的主要原因:一是本年减少退休人员职业年金记实资金。二是减少上年退休人员工资福利经费。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899.4万元,占基本支出的87.7%。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126.2万元,占基本支出的12.30%。人均公用经费3万元。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21年度用于保障砚山县人民检察院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489.27万元。与上年378.02对比增加111.26万元,增长29.43%,增长的主要原因:办案业务经费、检察系统执法办案业务及装备经费、县级保障书记员经费、司法救助金等项目经费增加。具体项目开支中央和省级政法转移支付项目资金215万元, 主要用于开展检察办案业务工作和业务装备购置方面的开支司法业务费19.02万元主要用于办案业务工作方面的开支检察院系统聘用制书记员经费76.8万元主要用于聘用制书记员工资及办公经费开支“两房”建设补助经费2.09万元主要用于“两房”建设开支;人民警察法定工作日加班补贴8.52万元主要用于检察院系统法警加班补贴发放;政法部门服装经费8.07万元主要用于检察院系统检察服、警察服购置支出;打击涉烟违法犯罪补助经费4.9万元,主要用于办理打击涉烟违法犯罪案件支出;办案业务经费20万元,主要用于开展检察业务工作方面的开支;检察系统执法办案业务及装备经费40万元,主要用于办案场所维修改造开支;县级保障书记员经费54.7万元,主要用于县级保障的书记员工资开支司法救助金40.08万元主要用于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涉案被害人经济补助开支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砚山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400.32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2.44%。与上年1409.43对比减少9.11万元,下降0.65%下降的主要原因:一是上年退休人员职业年金记实资金工资、工资福利费用减少;二是县级保障书记员经费、司法救助金等项目经费增加。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类)支出1,216.63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6.88%。主要用于人员工资福利支出700.21万元,日常公用经费支出124.12万元,项目支出392.31万元,其中:中央和省级政法转移支付项目资金215万元司法业务费19.02万元检察院系统聘用制书记员经费76.8万元人民警察法定工作日加班补贴8.52万元政法部门服装经费8.07万元打击涉烟违法犯罪补助经费4.9万元办案业务经费20万元;检察系统执法办案业务及装备经费40万元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74.97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5.35%。主要用于养老保险缴费支出63.06万元、职业年金缴费支出11.91万元

          3.卫生健康(类)支出48.41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3.46%。主要用于医疗保险缴费支出35.47万元,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10.92万元,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其他大病医疗保险缴费支出2.02万元

          4.住房保障(类)支出60.31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31%。主要用于住房公积金支出60.31万元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砚山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27.82万元,支出决算为15.1万元,完成预算的54.28%。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预算的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13.74万元,完成预算的62.97%;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1.36万元,完成预算的22.67%。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严格按照《云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和《砚山县人民检察院内部控制制度》管理规定,加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公务接待费管理,“三公”费支出得到有效控制。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2020年持平无增减变化。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增加0万元,增长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0万元,增长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增加0万元,增长0%。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21年度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3.74万元,占91.00%;公务接待费支出1.36万元,占9.00%。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3.74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购置车辆0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13.74万元,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6辆。主要用于检察业务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1.36万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1.36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24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216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检察业务工作发生的公务接待支出,产生接待批次24次、接待人次216人,公务接待费用1.36万元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砚山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24.12万元,与上年127.22对比减少3.10万元,下降2.44%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减少上年退休人员其他交通费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转的办公费、水费、电费、公务接待费、工会福利费、其他交通费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砚山县人民检察院资产总额2,460.78万元,其中,流动资产53.26万元,固定资产2,036.32万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万元,在建工程9.98万元,无形资产0万元,其他资产361.22万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2,230.02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230.76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增加22.85万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处置车辆0辆,账面原值0万元;报废报损资产0项,账面原值0万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万元;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万元。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

         

         

         

        单位:万元

         

        项目

        行次

        资产总额

        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

        对外投资/有价证券

        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

        其他资产

         

        小计

        房屋构筑物

        车辆

        单价200万以上大型设备

        其他固定资产

         

         

        栏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合计

        1

        2460.78 

        53.26 

        2036.32 

        1712.28 

        6.28 

         

        317.76 

         

        9.98 

         

        361.22 

         

         

         

        填报说明:

        1.资产总额=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有价证券+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资产

         

         

         

        2.固定资产=房屋构筑物+车辆+单价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3.填报金额为资产账面原值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1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7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7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部门绩效自评情况详见附表(附表10附表13

        《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及《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由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统一汇总公开,砚山县人民检察院不再单独进行公开。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砚山县人民检察院离退休人员27人,其中:离休1人、退休26人。因离退休人员工资转入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放,故《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中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无数据。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四)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是指政府凭借国家政治权力,以社会管理者身份筹集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持国家行政职能正常运转、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其中:税收收入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非税收入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是指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统筹安排的支出。其功能分类范围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商业服务业等事务、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住房保障支出等。

        三、政府采购: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采取竞争、择优、公开的形式,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法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制度则是采购政策、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组织形式等一系列政府采购管理规范的总称。

        四、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五、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六、公共安全(类)支出:反映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方面的支出。

        七、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反映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

        八、卫生健康(类)支出:反映政府卫生健康方面的支出。

        九、住房保障(类)支出:集中反映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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