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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沙江流域(云南段)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典型案例
        时间:2021-05-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昆明市西山区马某某等17人恶势力犯罪集团非法采矿、强迫交易破坏生产经营包庇罪刑事公诉案

         

          【基本案情】 

          2010年下半年至2018年6月间,马某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长期在昆明市西山区海口街道办事处辖区实施强迫交易、破坏生产经营、非法开采磷矿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并对滇池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西山区海口街道办事处桃树居委会原主任胡某某、居委会书记年某某、副主任刘某某等人对该集团非法采矿的行为长期予以包庇。经鉴定,该集团非法开采并销售的磷矿石金额达人民币7,439,638.12元,已开采但尚未销售的磷矿石价值人民币19,876,676.61元。

          【典型意义】 

          滇池是金沙江流域中段的重要湖泊,滇池流域的治理是金沙江流域治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案是一个破坏滇池流域生态环境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依法严惩对于维护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和保护金沙江流域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全面依法履职,及时查清案件事实,准确认定案件性质,精准“打财断血”,深挖恶势力犯罪背后的“保护伞”。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依法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共同推动金沙江流域系统治理。

          楚雄州武定县夏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公诉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至6月上旬,武定县铺西钛矿采选厂投资人夏某为扩容该厂尾矿库,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在武定县狮山镇铺西村委会高粱地山林内开挖道路,对该尾矿库进行扩容。经鉴定,被非法占用的土地为用材林地,面积共计22.40亩,原有林地生产条件被毁坏。

          【典型意义】 

          武定县位于金沙江流域的重点水域,其林地是金沙江流域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依法打击金沙江流域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过程中,着力于“诉讼+监督+修复+治理”一体化办案模式的实践推动,检察长带头办案,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创新适用“先修复、后赔偿”方式,更加注重对被破坏的生态环境的修复,并将行为人生态修复情况作为羁押必要性审查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考量因素,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积极推动生态环保行业治理,不断优化办案方式,追求最佳办案效果。

          昆明市安宁市邱某某等6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邱某某、周某某、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等手续,在安宁市连然街道宁湖路新哨湾村96号租赁房屋,从废弃甲醇中提炼燃料进行销售,并将产生的废水排至出租房外的土坑中。2019年4月至5月,田某、居某、何某某未查验证照,将废弃甲醇提供给邱某某等人处置。2019年5月22日,邱某某、周某某将提炼甲醇产生的废水排至安宁市张家坝水库,致使部分水域被污染。经称量,从提炼现场查获废弃甲醇53050.68公斤。经鉴定,邱某某等人作坊原料桶及厂外水塘均检出氟化物、甲苯、二甲苯、乙苯、甲醛,该废水有毒有害,未经处理直接外排会污染环境。

          【典型意义】 

          张家坝水库位于金沙江二级支流鸣矣河下游,是安宁市的骨干工业供水水源工程,有着安宁新城后花园的美誉,在水库周围开设小作坊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周围土壤及水体环境,威胁当地居民身体健康。检察机关针对污染环境案件特点,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为抓手,指导行政机关和引导侦查机关有效取证,通过全面履行刑事追诉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依法打击犯罪,守护社会公共利益

          昭通市水富市李某等4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19日0时许,李某、杨某、刘某、李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到金沙江段水富市辖区向家坝电站水域进行捕捞,遇到了正在此处捕捞的凌某某。凌某某使用禁用刺网捕捞到中华沙鳅20余尾,李某等4人使用凌某某事前提供的禁用刺网捕捞到长薄鳅、黄颡鱼等渔获物共97尾。经鉴定,李某、凌某某等5人共同捕捞的渔获物价值297元,凌某某单独捕捞的渔获物价值140元。

          【典型意义】 

          水富市地处金沙江与横江汇合处夹角地带,鱼类资源丰富,江边居民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在禁渔区非法捕捞,严重破坏了金沙江水域生物资源和生态系统。检察机关在办案中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推动生态环境修复相结合,充分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以案释法大力宣传金沙江十年禁渔通告,震慑和教育了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人,提升了群众的生态保护意识,推动形成全民参与、全民禁渔的格局,为落实“十年禁渔”政策提供了有效司法保障。

          丽江市宁蒗县马某甲等8人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22日凌晨1时至3时许,马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在逃)在宁蒗县红桥乡石佛山村委会石门坎林区,使用油锯采伐3棵红豆杉。6人驾车运输红豆杉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时弃车逃逸。经鉴定,采伐现场遗留的3个树桩均为国家I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红豆杉,立木蓄积为4.1025立方米。

          2018年5月21日,马某甲找到马某乙共谋采伐红豆杉,两人又邀约了马某丙、马某丁。5月22日20时许,马某甲、马某丙、马某丁驾车至宁蒗县宁利乡白草坪村委会木都湾林区,使用油锯采伐6棵红豆杉;马某乙在家等候准备找车运输红豆杉。马某丁在山下放哨时被护林员抓获,马某甲、马某丙逃离现场。经鉴定,采伐现场遗留的6个树桩均为国家I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红豆杉,立木蓄积为10.1976立方米。

          【典型意义】 

          宁蒗县地处滇西北横断山脉中段,森林覆盖率达43.4%,是金沙江流域的重点林区县,生长在该县的红豆杉是国家I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具有重要的科研、医学和生态价值,其在自然条件下生长速度缓慢,再生能力弱,一旦遭受非法采伐,将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难以修复的损失。本案中,检察机关深入、细致审查案件,准确认定各共犯的地位和作用,及时追诉遗漏的犯罪行为人,对确有错误的判决依法提起抗诉,有力打击、震慑非法采伐违法犯罪,维护了金沙江流域林地的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

          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昆明市西山区某化工企业磷扬尘及淋溶水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位于昆明市西山区海口工业园区的云南某化工有限公司,是一家以饲料级磷酸氢钙生产为主的化工企业,曾获 “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云南民营企业100强”“昆明百强工业企业”等称号。201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物料及磷石膏堆存防扬散、防雨淋措施不到位,含磷扬尘及淋溶水无法得到有效收集等问题。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通过包案督办、三级联动,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持续跟进监督,协同推进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治理。通过联合环保部门委托评估机构对涉案民营企业的环保问题“全面体检”并细化整改措施,以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多个行政机关联合执法,一体推进整改工作。区委政府全力支持检察监督,召开专门会议研究推进整改工作,实地督导企业整改情况。企业积极配合开展各项整改,主动聘请“环保管家”完善环保措施,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

          同时,检察机关以“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办案理念为指引,加大对类案的指导,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与生态环保部门结合本案环境调查和评估情况,对该地区涉“三磷”企业进行排查,督促行政机关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积极推动该片区的生态环境法治化系统治理,持续优化企业周边生产生活环境,推动行业整体绿色健康发展。

          迪庆维福公路非法占用农林地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 

          【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迪庆州维西至怒江州福贡的维福公路维西段分6个标段开工建设。维西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四家施工单位在开挖路基过程中违法倾倒工程弃土,致使林地、农地被覆盖,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维西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四个合同标段共毁坏林地、农地被覆盖面积达685.753亩,其恢复建设费用为人民币1818031.06元。

          【典型意义】 

          迪庆是世界自然遗产“三江并流”的腹心地带,是我国生物物种最丰富的地区之一,森林覆盖率超过75%。维福公路处于金沙江上游,地处海拔1800-3000米,地势险峻、自然气候恶劣,植被恢复难度大、农地覆土生产条件差。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兼顾发展与保护并重,四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移送起诉后,为保证诉讼请求的植被恢复费用及鉴定费用得以实现,及时向法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并对涉案的四个标段进行合并鉴定,降低诉讼成本。同时,检察机关持续跟进监督,积极与林业部门沟通协作,密切配合,定期检查林地恢复情况,确保后期生产条件及林地植被恢复效果。通过该系列案办理,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实现了纠正违法与修复生态、维护公益与促进发展的有机统一,促进了金沙江流域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

          楚雄州永仁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永仁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金沙江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专项监督行动中发现,该县部分非煤矿山存在未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修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未按照《土地复垦条例》足额缴存土地复垦费用等情形,矿区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典型意义】 

          永仁县人民检察院作为长江上游金沙江流域的检察机关,深刻领悟习近平总书记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等生态文明思想、法治思想的科学内涵和实践要求,以更加有力有效的检察履职,助力打造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示范区。本案督促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费监管职责,推动矿山修复,达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为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做了有益的探索,为协同推进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建设提供了检察样本。

          昆明市东川区深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基本案情】 

          流经东川主城区的深沟属长江流域金沙江水系小江右岸一级支流,是河道沿岸生活用水及农业用水的主要来源。长久以来,因河道两岸的农田施肥、农药、零星畜禽养殖、居民以及城市初期雨水污染、沿岸截污管道未能全部覆盖等问题,导致深沟流域生态破坏严重、水污染风险突出。

          【典型意义】 

          小江是东川的“母亲河”,是金沙江的一级支流,生态安全地位举足轻重,保护小江和金沙江流域生态环境是东川检察机关的历史使命和政治担当。近年来该院牢固树立“保护小江就是保护长江”的意识,始终把保护和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本案通过开展小江一级支流深沟河道的生态环境保护,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及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和配合,推动建立了金沙江流域(东川段)生态环境保护的常态化工作机制,通过监督治理,有效恢复了小江区域生态功能,全面提升东川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协同推动了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昭通市镇雄县乌江水系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10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将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移送的六冲河跨省河流污染案的案件线索交昭通及镇雄县人民检察院办理。

          塘房河,又名泼机河,是乌江水系的一级支流,发源于云南省镇雄县林口乡娃飞村摆落大山,经镇雄县塘房镇、泼机镇流入贵州赫章县。郭家河属塘房河支流,发源于镇雄县乌峰镇,经中屯镇后流入贵州赫章县。

          调查发现,塘房河、郭家河曾是镇雄县塘房镇、泼机镇、中屯镇居民的饮用水源和灌溉水。长期以来,三个乡镇沿岸居民的生活污水、企业生产污水直接排入河流、生活垃圾任意堆放在河道内,直接影响了河流的水生态、水环境、水资源的有效保护,致使饮用水存在安全隐患,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典型意义】 

          该案是渝川黔滇四省市检察院赤水河乌江流域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机制建立后,云南、贵州两省检察机关移送办理的首个跨区域公益诉讼案件。镇雄县检察机关通过充分发挥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职能作用,督促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实实在在解决破坏水环境、水资源、水流域污染问题,改善人居环境,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得到了人民群众的点赞。该案的成功办理,为检察监督撬动行政职能部门整合资源,形成行政监督、管理合力提供了有效探索。同时,也促成镇雄县检察院与毕节七星关区、赫章县两地检察机关建立跨区域线索移送及协作机制,为流域上下协同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了助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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