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砚山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行政检察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关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法律适用错误、执法程序不规范等问题,遂充分发挥行政检察职能作用,对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该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直接写明:“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某道路运输管理局”。我院认为该情形不符合行政处罚法关于罚缴分离规定的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罚缴分离”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遏制行政机关乱罚款、滥罚款、罚款牟利等问题,提高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办事、严格规范执法的意识,进一步推动廉政建设,改善行政机关的形象。对此,我院有针对性地向行政机关提出了检察建议,该行政机关请示上级单位后,建议被采纳。经上级单位研究决定,在28365365tw五大联赛_365平台官方版下载_365bet提款规则道路运输系统内统一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做修改完善,将“罚款缴至行政机关”的表述统一修改为缴至“某金融代收机构”,并注明了国库账号。同时,针对案件中存在的其他法律引用错误和执法不规范的问题,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对2021年的执法案件进行了梳理排查,共发现存在相同问题的行政执法案件12件,并及时整改完毕。
此次行政检察建议的提出,有效避免了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自罚自收的误解,进一步规范了该领域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监督效果。在接下来的工作中,砚山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做好行政检察监督,为法治政府建设助力,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